(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淮南市碗碗香豆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碗碗香豆业有限公司,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32号原告:淮南市碗碗香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表人:完颜永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泉,安徽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陆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碗碗香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碗碗香豆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碗碗香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碗碗香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淮南市碗碗香豆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箭审 判 员 赵 晨人民陪审员 徐宗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