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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景瑶、袁建成与怀化市善行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粟方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瑶,袁建成,怀化市善行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粟方玉,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粟泽良,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克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王景瑶,女,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袁建成,男,195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怀化市善行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怀化医专南侧十字路口旁)。法定代表人粟方玉。被告粟方玉,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侗族。被告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善行天下宾馆三楼)。法定代表人粟方玉。被告粟泽良,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侗族。被告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湖天南路。法定代表人张克勤。被告张克勤,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原告王景瑶、袁建成因与被告怀化市善行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粟方玉、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粟泽良、怀化世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粟泽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作出怀鹤公(经侦)立字[2014]5213号立案决定书立案侦查。2015年4月28,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向本院出具《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关于请求中止并移交王景瑶、袁建成民事诉讼案的报告》(怀鹤公[2015]6号),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及负责人粟泽良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二亿八千万余元,其中王景瑶、袁建成自2012年5月以来以月息三、四分或五分向粟泽良提供资金780万余元,已获息490余万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王景瑶、袁建成参与非法集资嫌疑,应当驳回王景瑶、袁建成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景瑶、袁建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933元,退还原告王景瑶、袁建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向 武审判员 胡海雄审判员 杨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唐一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