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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安彬与潘丰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胡安彬,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潘丰年,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胡安彬诉被告潘丰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立平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安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丰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安彬诉称:2012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装饰装修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对被告潘丰年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翠双路2号兰亭叙小区9栋***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款为26000元。2013年1月20日装修完成后,被告潘丰年一直未支付剩下的工程尾款60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家庭装修余款6000元。原告胡安彬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房屋装修登记证;2.珠海市装修工程预(结)算表。被告潘丰年在法定答辩期间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经审理查明:胡安彬提交一份房屋装修登记证,载明:兰亭叙小区9栋***房装修申报事项符合规定,已获登记,请严格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之规定条款进行施工;装修人:潘丰林,施工单位:心艺装饰,施工负责人:胡安彬,装修有效期2012年11月21日至2013年1月21日止;另外还有装修注意事项的规定,右下角栏为兰亭叙管理处,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20日。胡安彬另提交一份珠海市装修工程预(结)算表,载明:工程名称:兰亭叙9-***潘生雅居,该(预)结算表中对工程项目、规格及说明、单位、工程量、主材费、辅材费、人工费、单价合计(元)、总价(元)、备注等有详细的数据,工程总价合计(不含税):26732.7元。该(预)结算表并没有潘丰年的签名确认。2015年2月9日,胡安彬以潘丰年未支付装修余款为由,向本院起诉,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胡安彬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潘丰年之间有装饰装修合同,且其提交的房屋装修登记证中的装修人也非潘丰年,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胡安彬与被告潘丰年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胡安彬要求潘丰年支付家庭装修余款6000元的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安彬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