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83年12月25日,汉族。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0年1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雷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袁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