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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叶后敏与程显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后敏,程显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叶后敏(曾用叶厚敏)。被告程显会。原告叶后敏诉被告程显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由审判员杨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后敏、被告程显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后敏诉称:被告程显会分别于2013年8月11日、2013年9月29日、2015年3月15日以家中办事、儿子买房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叶后敏借款人民币10000元、10000元及28800元。被告在借款时对原告保证最多两三个月就还钱,但时间到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8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程显会辩称:答辩人确实先后两次向被答辩人叶后敏借款20000元,第一次借款的10000元约定了利息,利息答辩人从借款之日一直支付到2013年9月份;第二次借款的10000元没有利息。上述两笔借款都拿给陈怀平赌输了,故无法将借款归还给答辩人,现答辩人也无力偿还被答辩人的借款本息。2013年4月答辩人邀了个“会”,将被答辩人安排在第23会,被答辩人应接“会钱”43800元,后因陈怀平等会员无力“跟会”导致“散会”,答辩人将当时收到的15000元“会钱”给被答辩人后,仍欠被答辩人28800元的“会钱”,后答辩人于2015年3月15日将欠被答辩人的“会钱”打了张欠条出具给被答辩人。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程显会于2013年8月11日向原告叶后敏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立有借条为据,借条载明:“今借到叶后敏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月息500元)。”被告又于2013年9月29日向原告叶后敏借款人民币10000元,也立有借条为据,借条载明:“今借到叶厚敏人民币壹万元元整。注(11月底归还)。”借款至今,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借条,另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所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程显会对2013年8月11日和2013年9月29日的两张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认可20000元的借款是真实存在的,故本院对上述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予以认定。2013年8月11日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了月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被告应该每月支付原告500元的利息,但原告庭审中明确放弃该利息,因该行为系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该利息不再处理。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程显会应当归还原告叶后敏该笔借款人民币10000元。2013年9月29日出具的借条还款期限,原告叶后敏和被告程显会一致认可还款日期为2013年11月,故本院对该借条的还款期限认定为2013年11月。因该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程显会仍未归还原告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被告程显会应当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归还原告叶后敏借款本金10000元。关于2015年3月15日被告程显会写给原告叶后敏的28800元欠条,该欠条明确写道28800元系“会钱”,且原告叶后敏和被告程显会在庭审中均认可该笔款项系”做会”产生的债权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以“做会”形式所进行的集资活动属于不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金额为28800元的欠条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显会在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叶后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叶后敏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0元,由原告叶后敏承担280元。由被告程显会承担2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