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星葳与李晓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星葳,李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刘星葳。被执行人李晓红。申请执行人刘星葳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刘星葳依据已生效的(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要求本院依法将美中城8号楼892号门面房过���刘星葳名下,但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人为李晓红与刘永刚,与刘星葳无关。本院认为,(2015)焦民三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人为李晓红与刘永刚,刘星葳以此生效判决要求将美中城8号楼892号门面房过户至自己的名下,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星葳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红光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