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六民一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六安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初字第00135号本院2015年4月12日对原告六安丰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中平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拓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六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六页第二十四行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合计1820万元”,更正为“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合计18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张海龙代理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季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