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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徐州市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541-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2014年12月29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管辖区内为由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1420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陈美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肖 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