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与李春霞、罗文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李春霞,罗文华,武汉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6号津津花园A座。负责人:刘为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朝晖、刘德才,该行职员。被告:李春霞。被告:罗文华。被告:武汉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陈乐铸,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诉被告李春霞、罗文华、武汉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一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