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侯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荥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婷婷、张雨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荥阳市高速引线自北向南行驶至荥阳市高村西张村村口南11米处时,与被害人孔某某骑的自行车沿该路同向行驶至该处时相撞,造成被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荥公交认字(2014)第123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孔某某的右大腿截肢术后的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标准。被告人侯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侯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荥阳市高速引线自北向南行驶至荥阳市高村西张村村口南11米处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孔某某沿该路同向行驶至该处时相撞,造成致被害人孔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11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14)第123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孔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4年12月17日,经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孔某某右大腿截肢术后的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标准。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其家属与被害人孔某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孔某某35000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孔某某对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侯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11月30日14时许,其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自北向南行驶至荥阳市高村西张村村口处时看到一个老头骑自行车自东向西横过马路,该老头过马路后向南转弯,在此过程中二人的车辆相撞致使该老头受伤。其下车后先后拨打了120及110。其当时驾驶的车辆装有灰料且超载。2、被害人孔某某陈述,证实其在荥阳市高村西张村村口快转过弯向南行驶时被一辆自北向南行驶的大型货车撞住,其右腿受伤并截肢的事实。3、重型自卸货车的过磅单证实肇事车辆超载的事实。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孔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6、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孔某某右大腿截肢术后的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标准。7、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家属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孔某某35000元,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孔某某对被告人候祥洋予以谅解。8、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9、另有户籍证明、行车证等在卷证明被告人年龄情况及车辆情况。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吴松霞审 判 员 赵晨昊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孟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