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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代正兵、孙有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正兵,孙有红,杜胜东,臧成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83号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开洲,该公司职工。被告代正兵,居民。被告孙有红,居民。被告杜胜东,居民。被告臧成兵,居民。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代正兵、孙有红、杜胜东、臧成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开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正兵、孙有红、杜胜东、臧成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27日,被告代正兵、孙有红在原告城头支行借款28万元,约定到2014年12月19日归还,年利率为12.0%(对逾期部分加收50%罚息),按季结息。由被告杜胜东、臧成兵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放出后,被告只还了一个季度的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代正兵、孙有红、杜胜东、臧成兵催收贷款本息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代正兵、孙有红偿还贷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被告杜胜东、臧成兵负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借据、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正兵、孙有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逾期部分加收50%利息;已付利息从中扣除。);二、被告杜胜东、臧成兵负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代正兵、孙有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代正兵、孙有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高 聚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刘长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梦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