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濉刑初字第0015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抓获,同年12月3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闵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2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已判刑)、姜某甲(已判刑)驾驶机动三轮车先后在安徽省濉溪县、凤台县等地,盗窃通信电缆作案8起,盗窃价值74321.13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姜某甲驾驶机动三轮车到濉溪县铁佛镇刘小庙村至西石羊村之间的土路旁,盗窃濉溪县电信局铁佛营业部张庄MDU网点的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1条,总长度700米,盗窃后被发现,三人将三轮车和电缆遗弃在濉溪县宋庙街西北侧树林内逃走。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6651.58元。2、2012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姜某甲驾驶机动三轮车到濉溪县韩村镇大李庄,盗窃濉溪县电信局韩村营业部大李AG点7路0.18公里处南丁家庄的400对通信电缆1条,长度250米,后将电缆卖给彭佩红(已判刑)。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8622.18元。3、2012年11月5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姜某甲驾驶机动三轮车到濉溪县百善镇黄新庄村西侧,盗窃濉溪县电信局百善营业部三里井MDU网点1路0.04公里处机柜西侧的200对通信电缆2条,总长度300米,后将电缆卖给彭佩红。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0072.67元。4、2012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姜某甲驾驶机动三轮车到濉溪县铁佛镇刘小庙村至西石羊村之间的土路,盗窃濉溪县电信局铁佛营业部张庄MDU网点1路0.36公里处机柜东侧的200对、100对通信电缆各1条,总长度550米,后将电缆卖给彭佩红。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0872.02元。5、2009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世松到淮南市凤台县尚塘乡黄圩村南侧,盗窃凤台县电信局黄圩村网点的200对通信电缆2条,总长度500米,后将电缆卖给彭佩红。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2910.80元。6、2011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世松到淮南市凤台县杨村乡彭庄村至中堂村十字路口处,盗窃凤台县电信局杨庄网点的400对通信电缆1条,总长度204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8856.13元。7、2011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世松到淮南市凤台县马店镇毕湾村曾庄南侧,盗窃凤台县电信局马店网点的200对通信电缆一条,总长度1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2582.16元。8、200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世松、姜某甲到淮南市凤台县尚塘乡黑河村东侧,盗窃凤台县电信局黑河网点的50对、200对通信电缆各一条,总长度12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3753.5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电信局通信电缆被盗一览表、鉴定意见、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证人王某、马某、刘某乙、董某、纪某、谢某的证言,同案犯刘世松、姜某甲的供述及被告人刘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私财物,盗窃作案8起,价值74321.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与同案犯分工配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建国审 判 员 仝传伟人民陪审员 张裕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家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