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3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男,1968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