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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137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男,1968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