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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小庭与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华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庭,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华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杨小庭。被告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新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微,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凯,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华斌。本院审理原告杨小庭诉被告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朱华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庭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小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杨小庭负担。审判员  周三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彭 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