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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6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榆与被告王虎泉、郑春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榆,王虎泉,常晓梅,樊文瑞,谢海飞,郑春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251-3号原告陈建榆。被告王虎泉。被告常晓梅。被告樊文瑞。被告谢海飞。被告郑春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榆与被告王虎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榆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常晓梅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崇文路金源小区3幢3单元201室(房产权证号00843**、证本编号00096918)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625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常晓梅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崇文路金源小区3幢3单元201室(房产权证号00843**、证本编号00096918),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现本院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6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常晓梅在此次民间借贷纠纷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常晓梅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崇文路金源小区3幢3单元201室(房产权证号00843**、证本编号00096918)房产一处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625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常晓梅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崇文路金源小区3幢3单元201室(房产权证号00843**、证本编号00096918)房产一处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宏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绥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