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天喜与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喜,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37号原告杨天喜。委托代理人闫胤宏,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武华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威,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长晓,该公司员工。原告杨天喜与被告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万合公司)、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第一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闫胤宏、被告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威、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长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3日,原告经人介绍与同乡曹利杰等人一起到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与玉兰街交叉口的龙汇国际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工资为260元/天。该项目的承建方为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由被告河南省万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施工。2013年7月12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因支架滑动从4米多高的脚手架坠落,当即被送往郑州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期间支出巨额医疗费,而二被告拒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6452.76元、2013年10月27日至2015年5月5日的工资97344元、住院期间误工费27560元、护理费377000元、营养费3210元、伙食补助费3210元、公告费900元、辅助器械费760元、交通费1500元;2.被告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00000元。被告河南万合公司辩称:原告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被告江苏第一建筑公司辩称:原告以工伤赔偿提起诉讼,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原告未经仲裁直接起诉,应当驳回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立案,但各项诉讼请求均依据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赔偿项目提起,经本庭释明后,原告仍坚持该诉讼请求,并同意本庭将本案案由变更为劳动争议纠纷。庭审中原告自认本案各项诉讼请求并未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且原告至今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而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天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花显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魏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金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