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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青岛屹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崇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屹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崇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931号原告青岛屹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罗勇,经理。委托代理人牟丹,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崇财。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屹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崇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屹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于紫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