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第006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叶春生与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生,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第00689-1号原告:叶春生,男,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贵民一初第006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池土国用(2012)第1604316T662-119/2012号用地,因被告提出申请,经审查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池土国用(2012)第1604316T662-119/2012号用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