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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第006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叶春生与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生,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第00689-1号原告:叶春生,男,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贵民一初第006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池土国用(2012)第1604316T662-119/2012号用地,因被告提出申请,经审查依照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池土国用(2012)第1604316T662-119/2012号用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