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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沿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潘广林与被告韩晓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广林,韩晓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559号原告潘广林,男,1956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韩晓齐,男,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原告潘广林与被告韩晓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广林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广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吴 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