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宁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辉与韩兴文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韩兴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宁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张辉,男,汉族。被告韩兴文,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辉诉被告韩兴文买卖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辉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景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