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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雪斌与徐研、徐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斌,徐研,徐一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266号原告:王雪斌。(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604103115)被告:徐研。被告:徐一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斌与被告徐研、徐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归还借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研、徐一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雪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斌撤回对被告徐研、徐一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雪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