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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泾商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放民与嘉兴市新永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泾商字第109号原告:朱放民。系吴江区盛泽镇宜民保温耐火材料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岩,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新永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强。委托代理人:刘湘杰、袁梦娟,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放民诉被告嘉兴市新永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放民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君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梦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