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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汪佳文与刘立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佳文,刘立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51号原告:汪佳文,女,201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理人:汪培兵(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陈艳芳(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桃红,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章,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负责人:祝自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佳文与被告刘立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佳文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佳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佳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汪佳文减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曾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