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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申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孙亚强与被申请人孙德强、陈晓强、邢建丰合伙协议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亚强,孙德强,陈晓强,邢建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申字第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亚强,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和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德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和县三思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晓强,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和县三思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建丰,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和县三思乡。再审申请人孙亚强因与被申请人孙德强、陈晓强、邢建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邢民二终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亚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终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再审。三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孙亚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申请人个人处理合伙人共同财产并占为己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对无争议的财产,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将处理合伙财产所有进行合理分配,并无不妥。2011年11月30日后经营终止,合伙人也均同意解除合伙关系,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关系并无不妥。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孙亚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亚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宏平审 判 员  程东湘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