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凡斌、陈鹏诉湖北祥和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凡斌,陈鹏,湖北祥和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64号申请人:陈凡斌。委托代理人:毛仁元,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鹏。委托代理人:毛仁元,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祥和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24号龙源国际广场A栋2单元1809号。法定代表人:李管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兵,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凡斌、陈鹏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祥和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确认《劳务承包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效力。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过程中,申请人陈凡斌、陈鹏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撤回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凡斌、陈鹏自愿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凡斌、陈鹏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陈凡斌、陈鹏共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滨审判员 赵全喜审判员 吴平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臧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