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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息戈、蓝晓燕与丽水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息戈,蓝晓燕,丽水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527号原告:王息戈。原告:蓝晓燕。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津,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1299号。法定代表人:张徐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息戈、蓝晓燕与被告丽水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息戈、蓝晓燕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息戈、蓝晓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息戈、蓝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王息戈、蓝晓燕负担。审 判 员 赵敏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何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