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新乡市气象局与长垣县鼎力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气象局,长垣县鼎力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中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气象局。被执行人:长垣县鼎力房地产开发公司。新乡市气象局申请执行长垣县鼎力房地产开发公司行政罚款一案,本院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新中行审执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目前经济状况十分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6日申请人作出书面申请,现申请人新乡市气象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4)新中行审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岚岚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田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