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根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根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吴江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有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飞飞。被告王根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根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蔡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