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叶衬联、东莞市爱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衬联,东莞市爱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执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叶衬联,女,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东莞市爱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福民大厦北楼1705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6149962-6。法定代表人:陈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爱卓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37154.00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雪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