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白永龙、陆祖芳等与徐忠良、焦福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龙,陆祖芳,徐忠良,焦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白永龙。申请执行人陆祖芳。被执行人徐忠良。被执行人焦福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三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忠良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欧小镇17-A-1702号楼房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忠良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欧小镇17-A-1702号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