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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白永龙、陆祖芳等与徐忠良、焦福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龙,陆祖芳,徐忠良,焦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白永龙。申请执行人陆祖芳。被执行人徐忠良。被执行人焦福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三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忠良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欧小镇17-A-1702号楼房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忠良名下的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欧小镇17-A-1702号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