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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祝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239号原告祝某,农民。被告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唐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何丽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