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祝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239号原告祝某,农民。被告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唐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何丽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