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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芦智宇与被告盛跃、盛利、付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智宇,盛跃,盛利,付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第659号原告芦智宇,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盛跃,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盛利,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付宝生,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智宇诉被告盛跃、盛利、付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智宇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盛跃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德隆街燕林花园A区4号楼3单元1层西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芦智宇、胡保芬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向阳路15号院2号楼2单元2层2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芦智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芦智宇、胡保芬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街道办事处向阳路15号院2号楼2单元2层2号房产,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过户、毁损该房屋;二、查封被告盛跃名下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德隆街燕林花园A区4号楼3单元1层西户房屋,查封期间禁止买卖、转让、抵押、过户、毁损该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