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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文鹏顺与尚国军相邻关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鹏顺,尚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文鹏顺,男,194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文卫林,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系文鹏顺的儿子。委托代理人:李慧,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系文鹏顺的儿媳。被执行人:尚国军,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文鹏顺与被执行人尚国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文鹏顺以本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3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国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国军的存款2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