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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江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某某,绰号“晏三”,女,1956年9月2日生,汉族,文盲,粮农,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先市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垒,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合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4月23日、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金容、代理检察员陈万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在自家房前坝子内,与被害人黄某某的丈夫周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晏某某持菜刀将周某某左手手背砍伤。后被告人晏某某与赶到现场的黄某某发生拉扯,见黄某某摔倒,便上前用菜刀将黄某某全身多处砍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极。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晏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合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照片、晏某某指认作案工具照片、黄某某、周某某的受伤照片、菜刀一把、治安调解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黄某某的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晏某某的现实表现,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小容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王德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