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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金霞与被告甘肃省宝瑞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霞,甘肃宝瑞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杨金霞,女,汉族,金昌供电公司职工。被告甘肃宝瑞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霞与被告甘肃省宝瑞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霞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金霞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金霞负担。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