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忠市嘉恒商贸有限公司与梁卫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市嘉恒商贸有限公司,梁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10-1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市嘉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法定代表人吕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卫民,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卫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欠款160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1598元、执行费18616元,合计1640214元。但被执行人梁卫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梁卫民的银行存款164021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金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