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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忠市嘉恒商贸有限公司与梁卫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市嘉恒商贸有限公司,梁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10-1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市嘉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法定代表人吕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卫民,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卫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欠款160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1598元、执行费18616元,合计1640214元。但被执行人梁卫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梁卫民的银行存款164021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金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