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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民申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黄风波与黄麒麟、黄锋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风波,黄麒麟,黄锋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民申字第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风波,居民。委托代理人:彭德友,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麒麟,居民。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锋林(曾用名“黄顺风”),居民。再审申请人黄风波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黄麒麟、黄锋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以有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风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胡红琳代理审判员  黄漓峰代理审判员  梁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谭雪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