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路文彬与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文彬,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路文彬,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委托代理人陈艳红,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号:08402428-7。代表人郭新军,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胜,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代理人张岩,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原告路文彬与被告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文彬的委托代理人陈艳红及被告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胜、张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文彬诉称,路文彬自2009年12月份进入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从事营销工作,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10年2月1日。路文彬与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2014年2月份路文彬由于生病需要治疗,自2月25日开始向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请病假并向被告递交了病假条。但是在路文彬治疗期间,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以旷工为由向路文彬发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路文彬认为,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程序违法,侵害了路文彬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支付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路文彬的赔偿金42683.63元。原告路文彬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济历下劳人仲案(2014)431号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了仲裁程序;证据2、2010年2月1日路文彬与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止),证明路文彬在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工作期限至少应从2010月2月1日起算,2010年1月31日路文彬与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证明路文彬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由海信科龙公司山东分公司继承,合同到期后路文彬与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在2014年1月31日原告与海信科龙电器山东分公司及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又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由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承继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的权利义务,以上证据证实路文彬的工作期限,及原告、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据3、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2014年4月30日通知一份及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2014年4月30日向路文彬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上两份证据证明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与路文彬的劳动合同;证据4、工商银行明细清单,证明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与路文彬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情况;证据5、门诊病历一份,证明路文彬于2014年3月4日开始由于颈部扭伤,一直处于治疗过程中至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与路文彬解除劳动之日,路文彬的医疗期也没有满三个月;证据6、齐鲁石化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证明路文彬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5月7日处于手术治疗期间;证据7、请假条(网页照片打印件)及领导批示内容3份,证明路文彬于2014年2月25日起由于母亲生病向公司请了事假后由于自己生病向公司请了病假,均按规定向公司递交请假条,路文彬2014年2月25日至2014年4月3日所请假期间都是公司批准的,在2014年4月3日后路文彬以快递形式将请假条向公司寄了出去,但均被退回;证据8、退回的快递件两份,证明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拒收路文彬请假事实;证据9、诊断证明书3分及病假证明单一份,证明路文彬为证明自己生病的事实与请假的必要及期限曾以快递的形式将这些证明寄给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但是遭到拒收。被告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辩称,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依法解除与路文彬的劳动合同关系,当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路文彬于2010年2月1日入职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但自2014年2月25日起,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岗工作,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先后以电话、短信、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其到岗,路文彬仍未提供任何证明的前提下继续旷工,据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了解,路文彬早已在淄博当地的方太厨电上班,故无法到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工作,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遂以其长期旷工、严重违纪解除其劳动合同。因为其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的用人自主权,也影响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更是肆意践踏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现路文彬又恶意以欺诈的方式要求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该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否则社会诚信、公平正义何在,企业如何经营,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路文彬的诉讼请求。被告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海信集团员工综合信息表(打印件),证明路文彬的个人及家庭信息、入职时间;证据2、到岗通知书、顺丰快递邮寄签收单,劳动合同(2013年2月1日起始日期),证明路文彬长期擅自旷工,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依法向路文彬送达到岗通知书及就诊通知;证据3、分公司考勤管理办法,分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学习承诺书,证明路文彬长期旷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证据4、通知、顺丰快递的邮寄签收单,证明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依法解除与路文彬的劳动合同并送达路文彬;证据5、人事资料明细表,证明原告离职后,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协助其办理社保转移为其出具的材料;证据6、由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4年4月18日出具的关于《解除与路文彬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的复函。综合分析上述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路文彬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次,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10年2月1日,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后路文彬与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及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分别于2010年1月31日、2014年1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路文彬与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用工方变更为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相关的劳动权利义务全部由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承继,原劳动合同效力不变。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于2012年2月修订的《分公司员工休、请假管理办法》第5.4.2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批准而不按时上、下班的视同旷工;确实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出请假时间需继续休假的,需先口头向部门领导及行政管理部申请,并尽快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5.4.3规定:病假应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条、病历及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原件、复印件;6.2规定:公假、私假、公司福利假均须由个人申请,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并持有相关证明材料方为有效假;6.3规定:员工休、请假属非有效假的,将视公司最终审批情况分别列为事假或作旷工处理。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于2013年12月修订的《分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3.3.11规定:员工请假、休班,均需提前一天到综合管理部备案手续,并做好工作交接,未办理或未获准休假而不按时上下班的视同旷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出请假时间的,需先行电话请假,经批准后于事后忙补办请假手续或请家人、同事代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3.3.12规定:病、事假时间超过2天以上者,需填写请假条,经分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报综合管理部人资专员处备案,其他假期详见《分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3.3.13员工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无故缺勤的以旷工论处;3.4.7规定: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组织公司员工对上述两规定进行学习,路文彬在《规章制度学习保证书》上签字确认。路文彬自2014年2月25日起未到单位上班。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辩称“申请人(即路文彬)曾供职于我分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电话向分公司总经理郭新军请假,称其母亲生病住院需要照顾,请十天事假(2月25日-3月6日)。3月6日,申请人再次电话向分公司总经理请假,称其在照顾母亲期间颈椎扭伤,出现头晕状况,不能行动,无法到岗工作,需请病假两周(3月7日-3月20日)。鉴于此况,公司告知其好好休息,并尽快提交医院检查诊断书。假期最后一天,申请人再次电话向分公司请假,称其还是头晕无法自主活动,需继续请两周病假(3月21日-4月3日)。期间公司人资主管多次电话至电申请人,询问其病情近况,并催促其提交医院检查证明,但申请人一直没有提交。4月3日假期到期,申请人依然未到岗工作……”。2014年4月9日、4月20日,路文彬分别以快递方式向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邮寄送达请假条,但未能有效的送达至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出具到岗通知,载明:“路文彬同志:你自2014年2月25日开始至今未到岗,期间你提出身体不适需休息无法工作,一直未按公司管理规定递交书面请假条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鉴于此,请你自接到本通知3个工作日内到公司所在地济南市)''style=''cousor:pointer''>(济南市,公司将安排你到正规三级甲等医院就诊,根据检查结果进行相应处理。逾期不到的,视为旷工,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将该通知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至路文彬基本信息中登记的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178号,由路文彬之母王美玲于2014年4月10日代收。2014年4月30日,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出具通知1份,载明:“路文彬同志,公司于2014年4月8日通知你到岗工作,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岗,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旷工。根据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现在通知你自2014年4月30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于接到本通知后7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与路文彬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已于2014年4月18日经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将该通知以快递方式邮寄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山庄村178号,由路文彬之妻王洪艳代收。路文彬于2014年8月23日领取了分别由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路文彬于2014年10月8日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683.63元。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历下劳人仲案[2014]431号裁决书驳回路文彬的仲裁请求。路文彬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我院。本院认为,路文彬与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路文彬与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的权利义务均由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承受。路文彬提交的证据7请假条虽系网页打印件,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在庭审对该证据有异议,也否认路文彬请假的事实,但在仲裁审理过程中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已自认路文彬2014年2月25日至4月3日期向单位请事假、病假,并已经单位领导批准,结合上述事实,本院对路文彬提交的证据7予以认可。2014年4月4日之后路文彬也一直未到单位上班,其虽向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邮寄送达了请假条,但未送达到,路文彬亦未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其请假的申请更未得到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的批准。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向其发出的限期到岗通知在路文彬认可的居住地由其成年家属签收,应视为已送达路文彬本人,但路文彬也未按规定到单位工作或接受检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视为旷工,已连续超过3日,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与路文彬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已经单位工会同意,故海信科龙山东分公司与路文彬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路文彬要求青岛海信济南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路文彬要求被告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683.63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路文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斌人民陪审员 赵 秀 芹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