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民三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杨金平与陈兴华、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平,陈兴华,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537号原告杨金平。委托代理人刘福生,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华。被告苏强。委托代理人曾亮,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金平与被告陈兴华、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金平的委托代理人刘福生,被告苏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兴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金平诉称,2013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陈兴华签订借款协议,借原告现金2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4日,被告苏强作为担保人,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000元,并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强辩称,被告的保证期间已经过,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兴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被告陈兴华为原告出具借款现金收到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杨金平借款人民币贰万元,于2013年4月4日前归还,借款月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如到期不还每日违约金及罚息合计人民币贰佰元。该收到条中同时有“苏强(担保)”字样,在该收到条文本正文之后有“担保责任到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字样。关于上述借款的交付,原告称系于2013年3月5日向被告陈兴华交付的现金。被告苏强称其仅在收到条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签字当时并没有“担保责任到借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字样,该内容是原告后来私自添加的,其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且称该借款被告陈兴华偿还过,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陈兴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0000元,并要求被告苏强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现金收到条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杨金平与被告陈兴华之间的借贷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陈兴华签字的借款现金收到条予以证明,被告苏强亦在该收到条中签字确认,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苏强虽辩称被告陈兴华偿还过借款,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苏强该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陈兴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自借款之日(2013年3月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关于被告苏强的责任问题,因原告提供的借款现金收到条从形式看系打印填空式,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借款数额、利息、借款期限等内容均系在空白处填空形成,且均加印当事人手印,而关于保证人保证期间的字样系在该收到条正文结束之后,亦无相关当事人的签字或捺印,被告苏强对此亦不予认可,且该证据一直由原告持有,故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该保证期间,原告应负有举证责任,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保证期间的约定系原、被告双方合意形成,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苏强的保证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相关规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向被告苏强主张权利,故被告苏强的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兴华偿还原告杨金平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3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870元,均由被告陈兴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世燕审 判 员 姜志伟人民陪审员 常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