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丹与被告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丹,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田丹,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厦F-11。法定代表人宋金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丹与被告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300元。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喜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