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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丹与被告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丹,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田丹,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厦F-11。法定代表人宋金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丹与被告现代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300元。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喜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