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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许玉平与镇赉县建平乡平安村村民委员会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平,镇赉县建平乡平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许玉平,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栾德义,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赉县建平乡平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子宽,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平诉被告镇赉县建平乡平安村村民委员会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玉平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玉平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