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对刘玉军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刘玉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408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代表人:矫振富,系主任。被申请人:刘玉军,住址: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07年01月17日被申请人刘玉军在该信用社借款29000.00元,月利率12.075‰,约定还款时间为2008年3月30日,2007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刘玉军在该信用社借款8000.00元,月利率11.73‰,约定还款时间为2008年7月14日,并提供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各一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申请人未还款,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37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玉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借款370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9.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