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春晖与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刚,李来弟,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483号原告:魏振刚。原告:李来弟。委托代理人:魏振刚。被告: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59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康。委托代理人:田春清。原告魏振刚、李来弟与被告辽宁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春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红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殷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