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辛传建申请执行麻栗坡县博奥农产品开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传建,麻栗坡县博奥农产品开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辛传建,男,汉族,麻栗坡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麻栗坡县博奥农产品开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辛永焱,该社理事长。关于辛传建与麻栗坡县博奥农产品开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辛传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麻栗坡县博奥农产品开发专业合作社支付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9360.00元及承担诉讼费人民币39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目前频临破产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麻执字第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伙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建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