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684号原告陈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袁华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