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相生、庞宗娟、何文荣、赵瑞彩、刘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相生,庞宗娟,何文荣,赵瑞彩,刘成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247号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永森,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秋文、盖国梁,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李相生,男,汉族,居民。被告庞宗娟,女,汉族,居民。被告何文荣,女,汉族,居民。被告赵瑞彩,女,汉族,居民。被告刘成英,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相生、庞宗娟、何文荣、赵瑞彩、刘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审 判 长 凌宗香人民陪审员 李守乾人民陪审员 邢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柏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