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浙江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邢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