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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三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浙江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邢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