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甲,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由孙某甲负担50元。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