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李某甲,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孙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由孙某甲负担50元。审判员  李立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