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范孛与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范孛,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七条16号院1号楼2号底商。法定代表人吴鸣鹤,经理。范孛与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15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范孛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至二〇一四年八月三日之房租六千五百四十四元;二、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范孛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房租二千五百零八元;三、驳回范孛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元,由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权利人范孛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意分期给付。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华梦家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意分期给付。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子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