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东日诉被告崔春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日,崔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刘东日,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崔春玉,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日诉被告崔春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原告已预交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刘东日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金慧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