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东日诉被告崔春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日,崔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刘东日,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崔春玉,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日诉被告崔春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原告已预交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刘东日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金慧仙 关注公众号“”